国家保障就业权利:入职体检禁止强制检查这三项
入职体检这事,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做,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许做。
常规的入职体检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也有助于员工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只要双方约定无异议,体检的项目就可以自由定义。
但国家也明确保障就业者的权利,有三个项目是禁止入职单位在未征得求职者同意下,强制检测或暗地检查。
一、入职孕检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所以,不得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除非这些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这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二、乙肝
《就业促进法》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一千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般的职业在入职时不检测HIV抗体,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检测HIV 抗体,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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